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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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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
5月26日(rì)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(liǎngjiàn)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(shěnyì)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(jìnyíbù)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 分组审议(shěnyì)现场 秦楷第 摄 建议(jiànyì)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 我省现有(xiànyǒu)陆路(lùlù)、水运、航空口岸28个,总量位居全国(quánguó)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(suízhe)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开放新高地建设(jiànshè)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 分组审议时(shí)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服务(fúwù)条例(草案)的制定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南亚(nányà)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具有(jùyǒu)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(yǒuzhùyú)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氛围。 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,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(guǎnlǐ)的成分较多,而促进建设(jiànshè)服务保障(bǎozhàng)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,口岸(kǒuàn)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口岸管理与(yǔ)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 此外(cǐwài)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(rényuán)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等方面的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(sīkǎo),做到准确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 强化(qiánghuà)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 我省现行湿地保护条例自(zì)2014年(nián)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(shēngtài)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(xiūdìng)草案)》,紧密(jǐnmì)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 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目前我省湿地保护还存在(cúnzài)湿地认定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(míngquè)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(jìshù)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(jiànyì),对条例(修订草案)中(zhōng)湿地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(bùtóng)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。其中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(le)湿地生物多样性(duōyàngxìng)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(zài)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 针对(zhēnduì)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各部门关系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(huánbǎo)和利用开发(kāifā)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(zài)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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